【必备】认识与实习报告四篇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认识与实习报告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认识与实习报告 篇1我们的指导老师是一位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在她耐心和热情的指导之下,我了解了螺杆泵、分油机、齿轮泵、叶片泵、压缩机离心泵等等这些从前只在理论书上看到的设备。在每个设备的动手之前,老师都是首先为我们详细的阐述机器的工作原理、工作流程和功能意义。虽然书本上也有详尽的介绍,但我并不觉得老师罗嗦,理论来自于实践,
面对面的对着这些设备,好象原理更加容易弄懂,流程更加清晰,原来书本上无法看懂的东西,好象一来到这里,就茅塞顿开,是我变聪明了吗?不是,一切因为都是实践。实践是理论的源泉!....在拆装机器的过程中,我们都干得很辛苦,但却干得很买力,也干得很开心,尽管天气很闷热,尽管机器很笨重,尽管配件很脏,气味很难闻,我都积极的动手,没有实践,就没有发言权,动起手来,原来发现本来不善于言辞的我真的开朗了很多,譬如,我动得了和同学分工合作的程序,懂得向我们的老师打招呼请教,还懂得了用心去和同学交流经验……原来,自己并不是那么的酷!实践,除了提高一个人的技术技能外,还可以提高一个人的道德情操。一个机器,是有很多零件组成的,很多时候,拆装并不是一个人动手去完成,而需要群体分工合作才能完成,这又要需要每一个人在做的过程中很好的去配合,正所谓整体离不开部分,部分整体相结合!机器如此,做人也如此!在拆装所有机器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叶片泵,因为,它实在花了我们太多的时间很精力,虽然有点恨它,但又却很感激它,因为我从中学到的东西最多,虽然我们装了它n次还是不能运转,但我们并不屈服于困难,在老师的精心指引下,从表面到里部,从粗到细,从零件到整体,我们发现问题多多,分析多多,最后一一的去解决,终于成功了,当时心理真是难以形容的高兴!原来,工作可以带给人以快乐,特别是不怕困难挫折去解决一些高难度的工作,那样才会更有成就感!
在实践的过程当中,我们的老师对我们的要求相当严格,虽然课余对我们是和蔼可亲的。但是上课的时候,特别讲原则,记得开始的时候,我和某些同学穿了拖鞋来,她立刻要求我回去换,虽然我有诸多理由但还是以失败搞终。事后,她和蔼的教导我们,工作的时候一定要严格要求,不能忽视过程中的每一细小的问题,即使是很小的问题,在工作的时候都有可能导致出现问题……这对我在学习或是在以后的工作都是受益非浅的!
通过这次的实习,我收益良多,无论是技能方面还是思想方面。在此,我感谢我们的老师辛勤的教导,也感谢自己的不懈去努力,我今后会好好的去发扬!!
认识与实习报告 篇2一、参观学习实习工厂
由老师介绍针织设备的基本构造和工作方法。
1、台车
台车使用钩针进行编织的单针筒圆纬机。因针筒放置在台面上而得名。记号一般为20~44。针筒直径在356~787mm。成圈系统数与针筒直径有关,在4~12路范围内。目前,台车在国外已经较少采用,主要是因其成全系统少,生产效率低且难以编织出高质量的织物。但台车造价便宜,操作维修简单,在我国仍在使用。
台车主要编织汗布。因其织针结构简单可以制作的非常细薄,使用高支数的纱线,生产出的织物轻薄柔软,十分适合制作夏季服装。通过变换部分成圈机件也可以编织集圈和衬垫组织。
① 编织机构:台车所使用的钩针每2~4枚用针蜡铸在一起,安装在针筒外侧。编织时,织针随针筒一起转动,依次与退圈圆盘、辅助退圈圆盘、导纱器、弯纱轮、压针钢板、套圈轮、成圈轮作用,完成编织。
② 送纱机构:采用消极式送纱,即编织需要多少就从筒子上退绕多少。这种送纱机构结构简单,但是影响送纱量的因素较多,不能保证各枚织针得到的纱线的量均匀一致,所以各线圈的长度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影响织物质量。
③ 卷取机构:位于机台的上方,与针筒同步回转。必须保证以适当的速度和张力将织物牵拉出编织区域,否则将影响正常编织。
2、罗纹机
罗纹机是双针床圆纬机。它的针筒直径范围很大,从89mm到762mm。成圈系统一般为每25.4mm筒径1~3.2路。
罗纹织物有较好的弹性,多用来制作内衣和袖口、裤口等。
① 编织机构:罗纹机采用舌针进行编织。舌针下端有针踵,三角通过针踵来控制织针的上升和下降,通过调节三角来可以完成编织、集圈和不编织。罗纹机上下针床成90度配置。上针床成圆盘形称为针盘。上下针床的针槽呈交错对位,排上织针后,织针也呈交错对位。筒径较小的用于生产袖口裤口的罗纹机多是针床不动,成圈机件和送纱机构转动完成编织。大筒径的罗纹机则是成圈机件和送纱机构不动,针床转动完成编织。
② 送纱机构:小筒径罗纹机的纱架位于其上方,消极式送纱,以便随编织机件一同回转。大筒近罗纹机采用放置在机器周边的落地纱架可以放置较多的筒子,积极式送纱应用较多,消极式送纱也有应用。积极式送纱虽然机构较为复杂,但是可以保证各处送纱量相同,使织物线圈均匀,提高织物质量。
③ 卷取机构:位于机台的下方,与针筒同步回转。必须保证以适当的速度和张力将织物牵拉出编织区域,否则织物可能从针筒口冒出,影响正常编织。
3、 棉毛机
棉毛机是双针床圆纬机。针筒直径356mm~864mm。成圈系统一般为每25.4mm筒径1.5~3路。学校实习工厂的Z211型棉毛机每25.4mm筒径1路,Z214型棉毛机每25.4mm筒径1.8路。
棉毛机用来生产双罗纹织物即棉毛布。这种织物质地厚实,多用于生产秋冬季内衣和运动衣裤。
① 编织机构:棉毛机采用舌针进行编织,上下针分别有高踵针和低踵针,共四种织针。高踵针和低踵针交错排列由各自的三角控制。棉毛机上下针床成90度配置。上下针床的针槽呈相对对位,排上织针后,织针也呈相对对位。编织时,成圈机件和送纱机构不动,针床回转完成编织。
② 送纱机构:Z211型棉毛机纱架位于机器上方,消极式送纱。Z214型棉毛机落地纱架放置在机器两侧,积极式送纱。
③ 卷取机构:与罗纹机基本相同,位于机台的下方,与针筒同步回转。必须保证以适当的速度和张力将织物牵拉出编织区域,否则织物可能从针筒口冒出,影响正常编织。
④ 传动机构:电动机通过V带带动主轴转动,针筒和针盘通过一系列齿轮与主轴啮合,同步回转。
二、参观工厂
工人师傅和技术人员带领参观并介绍生产情况。
1、参观纬编生产车间
工人师傅和技术人员介绍了设备的工作情况和车间实际生产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例如换纱筒、接纱头、排除机器报警以及车间内 ……此处隐藏3146个字……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被上诉人宣读答辩状;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退还多交款项。事实和理由:1998年4月6日三被上诉人与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其取的摊位使用权后发现其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量后发现石静4号摊位的实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14.62平米,5号摊位少了14.85平米,6号摊位少
了14.6平米,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了欺诈,因此请求金都市场退还多交款项,实习报告《司法认识实习报告》。同时,被上诉人实际取得摊位使用权的期限比合同约定推迟了97天,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违约。此外三被上诉人尚欠金都市场6万元而非73452.92元。
三、法庭辩论阶段
第一轮法庭辩论:
(一)第二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1.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即刘智万)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2.张德成、白淑琴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石静与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向法庭提供);3.木兰县政府关于对刘智万在木兰县投资开发医药小区等建设项目提供优惠条件的文件。第二上诉人的辩论意见:1.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交纳
剩余款项73452.92元;2.建设部于1995年颁布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规定套
内建筑面积由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组成,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依照上述标准计算金都市场
售给三被上诉人的面积比73.18平米还多,根本谈不上少给的问题;3.根据最高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
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三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剩余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金都市场完全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权,延期交付摊位的行为不构成违约;4.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
三被上诉人是与联发公司第五工
程处(即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而非与金都市场订立,
金都市场不是合同当事人且刘智万已不是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5.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与三被上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所以其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二)第一上诉人的辩论意见:1.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是联发公司的下属单位,与联发公司之间是隶属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没有经联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给三被上诉人的收款票据上均盖有金都市场的财务专用章,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金都市场是同一主体,已经参与到法律关系之中。
(三)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从1998年4月26日至1999年9月14日被上诉人与刘智万之间的购房款往来明细表;2.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关于三被上诉人尚欠其6万元购房款的帐目。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辩论意见:被上诉人与联发公司之间是表见代理关系,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善意地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其合同效力及于联发公司,请求法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轮法庭辩论:
(一)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被上诉人自行委
托测量单位测量房屋使用面积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疑问,认为其未经金都市场的许可,况且又未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方法计算,测量结果非法;针对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其内部帐目提出指证,金都市场的内部帐目只是为了内部结算之用,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该帐目已经失窃,金都市场对被上诉人取得该帐目的合法
性提出疑问。当时刘智万因急等钱用向三被上诉人提出如果三人当时立即交付6万元(减免13452.92元)双方之间的购房款视为结清,三被上诉人当时并未立即交付6万元,第二上诉人的诉讼
代理人认为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即未生效,所以三被上诉人尚欠购房款73452.92元。
(二)审判长经询问当事人刘智万查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就他一人,因承包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挂靠联发公司,且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工程开工时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在销
售房屋时亦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其当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系木兰县政府各部门协调不力的结果,迟早会给办的,只是时间问题。
四、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限第一上诉三日内向法庭提供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建设金都市场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审判长宣布合
议庭经合议后择日宣判。
[案例分析]
综观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我们不难发现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1、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是共同投资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只是挂靠联发公
司,每年向其缴纳管理费,二者之间并无实际资金往来;2、三被上诉人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只要这两个问题解决了,那么整个法律关系就明晰清楚
了,我们根据现有的证据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1.联发公司称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是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1200余万建设的,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联发公司却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的共同投资关系
,如果休庭后联发公司仍不能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将不能认定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存在共同投资关系;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共同投资关系,则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来划分二者的收益。
2.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承揽工程的建设,其内部承包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联
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仍是一个整体。联发公司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其之间是委托
代理关系,其委托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建设金都市场的工程而非委托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出售金都市场的摊位,所以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越权代理。我们知道联发公司尚不能证明其是否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建设金都市场工程,如果完全由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投资,刘智万只是挂靠联发公司,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建设金都市场工程,那就根本谈不上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